尊敬的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11号)要求,我行积极依法有序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房贷”或“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含首套房贷、二套及以上房贷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向我行申请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定价条款约定,包括调整贷款利率在LPR基础上的加点值(以下简称“加点值”,可为负值)、变更重定价周期的约定。
二、调整规则
(一)加点值调整
存量房贷利率加点值高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时,客户可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具体规则如下:
1.重新约定的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重新约定时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2.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3.申请调整加点值的贷款须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逾期状态,须归还逾期本金及利息后方可申请调整加点值。
4.新约定的加点值在办理成功当日生效,生效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二)重定价周期调整
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具体规则如下:
1.可重新选择按3个月、按6个月、按12个月重定价。
2.可根据客户需求选择重定价日,既可以选择以每年1月1日按调整后的重定价周期确定的对应月份的1日作为调整后的重定价日,也可选择以贷款发放日按调整后的重定价周期确定的对应日期作为调整后的重定价日。重定价日在某周期的对应月份无相应对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
3.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在办理成功当日生效,贷款存续期内仅可调整一次重定价周期。
(三)定价方式转换
当前执行固定利率的房贷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申请先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加点值或重定价周期,未申请转换的,将无法办理。具体转换规则如下:
1.转换后的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差值。
2.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之后,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
三、办理渠道和时间
符合条件的客户可以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贷款服务行申请办理。
1.加点值调整申请。即日起,客户可向贷款服务行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
2.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客户可于2024年11月15日向贷款服务行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
3.定价方式转换申请。即日起,申请定价方式转换的客户,可以向贷款服务行提出申请;符合定价调整机制的,可以按照前述规则同时申请对加点值和重定价周期申请调整。
4.调整成功后,您可通过贷款经办行查询贷款相关信息。如您对利率定价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联系贷款经办机构。
四、特别提示
(一)为保护您的权益,请您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每季度第一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如符合利率调整条件,请及时向我行提出申请。
(二)在为客户办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为最大限度保障您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请您切勿轻信我行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四)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原贷款服务行或拨打96585客服热线。
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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